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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初2083号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诉宿超武、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超武,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初2083号

原告(互为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自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互为原告):宿超武,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友东,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超武、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玲玲

代理

审判员  马翠萍

人民陪审员  张向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招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