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初2083号
原告(互为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自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互为原告):宿超武,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友东,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超武、第三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玲玲
代理
审判员 马翠萍
人民陪审员 张向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招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