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燕与冉启丰,郭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冉启丰,郭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570号原告:陈燕,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启丰,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郭玉平,女,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陈燕与冉启丰、郭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13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于中跃人民陪审员 覃 川人民陪审员 王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