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吴连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武陟县,证件号码410823196510201331。被执行人宋新芳,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邢丽珍,地址武陟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中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