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2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全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全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201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全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真伟。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全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全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659.72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49659.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真伟应对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真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全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156881.72元。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李真伟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真伟名下有苏E13X**汽车一辆,该车设有抵押且已被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置。在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李真伟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永生路1号14幢XXX室(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95X**号)的房产一处,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已查封但无处置权。本院遂将被执行人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真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6881.72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