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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宣珍与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宣珍,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596号申请人:赵宣珍。被申请人: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09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宣珍与被申请人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宣珍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本案所涉位于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与潍县中路西北角翰香苑小区一期1号楼2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套。担保人安庆甲以自有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本案所涉位于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与潍县中路西北角翰香苑小区一期1号楼2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