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于刘桂玲与赵成斌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玲,赵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玲,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成彬,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桂玲与被执行人赵成彬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