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陕0802执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1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举。委托代理人侯玉平。被执行人榆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榆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如下义务:向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旅游团费431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元、执行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