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6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瑞艺品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瑞艺品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汇淘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453���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瑞艺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26号楼1层106。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汇淘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3号楼5层2单元501(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华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瑞艺品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淘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24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北京汇淘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中瑞艺品科贸有限公司保证金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汇淘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瑞艺品科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汇淘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红卫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欣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