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艳霞与王小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霞,王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武陟县,证件号码410823197005030046。被执行人王小永,地址修武县。李艳霞与王小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3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