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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朱斌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曹军,该××负责人。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万瑞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鑫捷公司价款人民币113260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本案受理费2566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036元,由万瑞达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不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于2015年2月5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房产有抵押;被执行人的土地已于2016年5月13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其他财产正在调查核实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了失信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找到被执行人南京万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沈群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