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卓艳与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艳,廖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卓艳,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廖冬梅,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卓艳与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2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24元。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不动产登记、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已被本院另案从2016年4月起每月提取的2500元退休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退休金收入于2016年10月17日以���冬梅为被执行人的各案申请执行人达成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到1197.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已被本院另案从2016年4月起每月提取的2500元退休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退休金收入于2016年10月17日以廖冬梅为被执行人的各案申请执行人达成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到1197.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8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