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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永杰、刘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永杰,刘金龙,韩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082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军,该社职工。被告:韩永杰,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龙,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林,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永杰、刘金龙、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