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汤世明与钱克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世明,钱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汤世明,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钱克利,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民初字第058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克利向申请人汤世明支付31186.5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钱克利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