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阎霆与万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霆,万文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733号原告:阎霆,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江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文星,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许洪杰,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诚强,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霆诉被告万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文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阎霆撤回对被告万文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 晟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