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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王景云、赵德聪等与潘如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云,赵德聪,赵德奎,赵梅,潘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王景云,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德聪,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赵德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赵梅,个体户。被执行人潘如友,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德聪、赵德奎、赵梅、王景云与被执行人潘如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