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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李某某(2016)陕0823民初18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肖某某、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1.4‰计算,利息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月利率按17.1‰计算,从2014年8月15日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李某某以其位于横山县横山镇西沙的房产(房产证号0060**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支行的账号2710111901109000811834中有存款。于2016年于2016年9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的账号2710111901109000811834中的全部存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55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