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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修兴与郭联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兴,郭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王修兴,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郭联敏,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修兴与被执行人郭联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联敏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修兴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86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联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即暂时终本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1)向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行福建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广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联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郭联敏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联敏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谢建芳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