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恢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饶少东与吴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少东,吴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恢117号之三原告饶少东,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人,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孝昌县,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吴璿,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006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璿价值1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