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0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毛恩伟与李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恩伟,李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0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毛恩伟,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疏勒县。被执行人:李觅,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喀什市。本院在执行毛恩伟与李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恩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新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