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海波申请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98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康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肇启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