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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韩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秦xx,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xx,男。委托代理人丁xx,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标的物晋工挖掘机一台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拖走,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待刑事部分处理后,在进行民事诉讼,原告李xx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长  李明照审判员  李忠平审判员  王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