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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建中与任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中,任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中,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陟县,证件号码410823197012121851。被执行人任玉柱,地址武陟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李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