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建中与任玉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中,任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中,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陟县,证件号码410823197012121851。被执行人任玉柱,地址武陟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李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