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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751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家平,韩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牛家平,身份证号3709231951********,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号阳光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韩佰林,身份证号2323031968********,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家园*期**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牛家平与被执行人韩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家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