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刘秋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6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67号申请人:广东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东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增城区仲裁委)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59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东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申请认为:一、被申请人入职,非正常程序,双方理应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孟醒移交的工资表中,被申请人有工资构成,显示被申请人2015年3月和4月的工资;三、公司接受《2015年3月份入职员工明细表》,并不是接受其薪资标准,仲裁委以该证据记载内容来认可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错误;四、仲裁委处理员工2015年3-4月份工资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时要求支付的工资数额没有证据支持;五、公司发出不录用《通知》,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六、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被申请人追索的报酬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为非终局裁决。据此请求:撤销增城区仲裁委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59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某答辩称:申请人所提到的理由属于事实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仲裁委已经认定本案属于终局裁决,法院无须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再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案涉仲裁裁决书确定本案为终局裁决,申请人某公司以本案应为非终局裁决,增城区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本院予以撤销,有悖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增城区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劳动仲裁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于某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销增城区仲裁委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5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琳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