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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梁峰、张洪艳、霍兴、张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梁峰,张洪艳,霍兴,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被执行人梁峰。被执行人张洪艳。被执行人霍兴。被执行人张学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48585.37元,未执行标的为948585.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