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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熊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女,1987年9月11日生,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85年2月15日生,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