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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朝晖与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晖,杨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晖,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杨大勇,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李朝晖与被执行人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朝晖借款本金36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受理费7980元和申请执行费5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大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