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健与苑四辉、朱海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苑四辉,朱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苑四辉。被执行人朱海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健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33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563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于工农大街有房产一处,因有住户居住,无法迁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