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6281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281-1号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明朗村二组(郭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业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龚仕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70元,由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