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赵凤龙与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龙,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凤龙。被执行人许良。申请执行人赵凤龙与被执行人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人应受偿10.27万元,已受偿1万元,未受偿9.27万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