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琅琊支行。代表人:徐廷茂,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达,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胶南琅琊支行职工,住该行。
被执行人:宋全林,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宋全东,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宋全星,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全林、宋全东、宋全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