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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陆兵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兵,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686号申请执行人陆兵,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140号西南郊市场一楼142号。负责人柳联平,经理。本院在执行陆兵与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的(2016)京0106执3686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隆海富水产经营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