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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字第142号

李生茂与杨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生茂,杨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茂,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杨君华,男,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个体户,居住地不详。申请执行人李生茂与被执行人杨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生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君华向申请执行人李生茂支付借款本金950000.00元,利息193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957.50元,申请执行费13918.00元,共计1165675.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君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何春玲

审判员 胥迎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