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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建明与德清县东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明,德清县东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974号原告:沈建明,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德清县东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湾山组1号。法定代表人:苏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明与被告德清县东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