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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士亭与青岛鑫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士亭,青岛鑫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唐士亭,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鑫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蓝家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庄梅霞,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士亭与被执行人青岛鑫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2723号,执行标的额为108050元。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422号。2016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将案款108050元交至本院,2016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8050元,滞纳金和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法直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