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陶洪英、蒋福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陶洪英,蒋福星,武汉精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403号。负责人唐武,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陶洪英,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蒋福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武汉精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欧亚达工业园(革新大道北)。法定代表人陶洪英,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肖丽华,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陶洪英、蒋福星、武汉精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洪英银行存款10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