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313号

大庆振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振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振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1号大庆服务外包园B1-3座。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刘柱,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肇路8号。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振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振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振富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