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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证保1号

蒋光富与张燕刚诉前证据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光富,张燕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证保1号

申请人:蒋光富,男,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

被

申请人:张燕刚,男,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蒋光富申请张燕刚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申请人蒋光富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蒋光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蒋光富负担。

审判员  周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