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证保1号
申请人:蒋光富,男,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
被
申请人:张燕刚,男,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蒋光富申请张燕刚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申请人蒋光富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蒋光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蒋光富负担。
审判员 周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