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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XX与曲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曲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1132号原告:XX,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曲华宇,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辉南县。原告XX与被告曲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XX、被告曲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1分5厘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债务人曲华宇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5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曲华宇承认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华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25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1分5厘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0元,由被告曲华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