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孙小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738号被执行人:孙小四,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城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孙小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7月26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询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审判员 相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