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37号���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真鹏,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韩锋,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锋部分履行了本案的义务,交纳案件执行款34500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韩锋银行存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执行款383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协议第一项“被告韩锋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