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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893号

(2016)1893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忠义,朱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义,身份证号2301061967********,男,1967年8月3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室。被执行人朱万军,身份证号3210881969********,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方舟大厦*单元**楼*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义与被执行人朱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忠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晓江

审判员  吕中英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