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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北京福东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7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福东海科技有限公司,朱建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东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3041963-X。法定代表人:周顺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萝岗区。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在网上购买有产品进口代理商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6号楼9层907,为方便查明本案,应将本案移送给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被上诉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标的货物以快递方式交付。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涉案收货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焕然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