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干将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苏州市市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干将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苏州市市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417号原告苏州市干将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张俭,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景远,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市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河新区东园公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毛惠生。原告苏州市干将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诉被告苏州市市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干将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3元,由原告苏州市干将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