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徐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2015)德民一初字第23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