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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士龙申请执行奥特根、黄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龙,敖特根,黄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刘士龙,男,汉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敖特根,男,蒙古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黄晔,女,汉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关于刘士龙申请执行敖特根、黄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晔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刘士龙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晔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