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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肖爱敏与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敏,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肖爱敏,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张文华,女,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肖爱敏与被执行人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爱敏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1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