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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红霞等2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贾红霞,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红霞等2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