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红霞等2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贾红霞,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红霞等2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