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孙德强、王圣林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923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款79237元经本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款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8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万强与被执行人孙德强、王圣林侵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蓬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