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张天元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张天元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807713570G。住所地临西县城永济北街160号。负责人苑智,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天元,男,汉族,1950年8月6日出生,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诉被告张天元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心 更多数据: